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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把《憲法》當廢紙(黃帝穎) 22 Jun 2011, 12:00 am
前總統陳水扁擬為《壹週刊》寫專欄,在部分立委表示反對後,台北監獄否決了阿扁的稿件。然而被法官判決褫奪公權,是不是等於褫奪人權、褫奪言論自由權?如果等於,那豈不表示有關規範罪犯的《監獄行刑法》大於《憲法》? 法律上,遭法院判決服「自由刑」的刑事被告,僅以拘束「人身自由」作為犯罪矯治的手段,其「言論自由」並不隨之受到剝奪。簡單的說,受刑人的「言論自由」仍受到《憲法》第11條的保障。而《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受刑人撰寫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台北監獄依此認定阿扁的文章「會引發政治效應、帶來社會分歧及影響獄方信譽」,拒絕受刑人陳水扁投稿。但監獄這樣的規定與作為,已然牴觸《憲法》。
詳全文:公然把《憲法》當廢紙(黃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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