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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探兒 免分擔生活費 3 Jun 2011, 12:00 am
高雄小禛問: 我與夫自行離婚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證書內有記載小孩監護權、探視權協議,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離婚前是否應要求先生的一半財產?有時要去探視小孩都被前夫阻擋,還被他惡言相向。請問我要去探視小孩,需要付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嗎? 律師林倍志答覆: 離婚的要件,依《民法》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有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才能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只要具備以上要件,離婚就有法律效力。你與前夫離婚協議書記載對小孩監護權、探視權等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依《民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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