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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直接廢掉環評法(詹順貴) 5 Apr 2011, 12:00 am
日前環保署發布新聞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內容一看即知,這是繼去年底吳育昇立委因中科三期環評結論先被判決撤銷確定,再遭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讓行政機關顏面盡失,而提案修改《環評法》第14條,企圖讓即使環評結論被撤銷,開發基地內的廠商仍可以繼續營運後,再度因為中科三期第二次在一階通過的環評結論與國科會據此發給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又被法院裁定應停止執行所為針對性修法。 依現行《環評法》架構,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評?乃透過《環評法》第5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開發行為類型與規模做為判斷依據。進入應環評門檻後,再依一階環評的簡易審查機制,對開發行為進行篩選:讓對環境沒有不良影響者,得以快速通過;有重大不良影響疑慮者,使其進行較縝密且有完整民眾參與的二階環評程序。 因此開發行為的類型與規模,僅是做為初步判斷應否進行環評的標準而已,至於有無《環評法》第8條所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則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因即使相同類型與規模的開發行為,其基地所在區位不同,影響層面與程度仍會千差萬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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